国语[199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语委(语文工作机构):
为适应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需要,1986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设想。根据会议精神,国家语委于1988年成立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资助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课题组。该课题组历时三年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在若干省市对学校师生和“窗口”行业职工进行试测,在此基础上拟订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于1991年通过专家论证。1992年由国家语委原普通话推广司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国语普[1992]4号文件)。该《标准》把普通话水平划为三个级别(一级可称为标准的普通话,二级可称为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可称为一般水平的普通话),每个级别内划分甲、乙两个等次。1994年,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课题组对该《标准》做了文字修订。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将修订后的《标准》作为附件印发给各省市继续试行。试行六年来,该《标准》已为广大群众所熟悉,各地测试实施机构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该《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为使该《标准》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该《标准》经我委再次审订,作为部级标准予以正式颁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