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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修订稿)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28浏览次数:71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修订稿)》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及其相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起,本市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
                  2.《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相关说明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语言文字 评估 标准 通知
附件1:
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
I
指标
级指标指标内涵及说明主要观测点达标情况评估方法
ABC
Ⅰ-1
指导
思想
Ⅱ-1思想认识1. 学校各级领导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及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到位、定位准确,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 师生正确认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作用,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范标准。
1. 学校的自评报告,以及学校各级领导在各种场合的讲话,撰写的文章等;
2. 学校领导和广大师生对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以及对规范标准的认知程度。
查阅材料
召开座谈会
问卷调查
Ⅱ-2目标定位
*
1. 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
2. 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3. 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
1.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校领导班子有研究语言文字工作的记录;
3. 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材料;
4. 学校语言文字类课程建设情况。
Ⅰ-2
管理
体制
Ⅱ-3组织机构1. 建立由校级领导担任主任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职责明确,工作落实;
3. 有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并逐步增长。
1. 组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
2.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及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情况;
3. 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查阅材料
个别访谈
召开座谈会
Ⅱ-4工作网络
*
1. 建立覆盖各院、系、部、处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责任到人;
2. 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工作网络运转正常。
1. 团委、学生会落实班级语言文字联络员,工作网络成员名单;
2. 工作网络运转情况。
Ⅰ-3工作措施Ⅱ-5规划计划1. 制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年度工作总结,按计划推进工作;
2. 各院、系、部、处有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1.校语委工作规划、计划及总结;
2.各院、系、部、处年度工作总结。
查阅材料
召开座谈会


I
指标
级指标指标内涵及说明主要观测点达标情况评估方法
ABC
Ⅰ-3工作措施Ⅱ-6规章制度
*
1. 建立健全校语委工作制度;
2. 建立对相关部门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的绩效考核制度;
3. 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对教师的相关管理制度;
4. 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对学生的相关管理制度;
5. 建立健全校园用语用字监督管理制度。
1. 全委会、语委办工作例会等会议制度,对语委成员单位的述职考评制度,档案、信息、公文等行政规范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学校对党办、校办、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团委、后勤总务等部门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进行绩效考核的材料;
3. 教师录用、聘任、考核、评优、晋升、评教等工作中落实语言文字要求的情况;
4. 学生评优、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中落实语言文字要求的情况;
5. 校园用语用字监测、审核制度执行情况。
查阅材料
召开座谈会

Ⅱ-7宣传教育
*
1. 开展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教育培训;
2. 在校园内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3. 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4. 面向社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咨询和服务活动;
5.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网站(网页)信息更新及时。
1. 开展讲座、培训等活动的材料;
2. 校园内宣传设施的设置情况;
3. 推普周活动,及日常宣传教育活动的材料;
4. 开展语言文字社会实践活动的材料;
5. 学校语言文字网站。
查阅材料
实地考查
个别访谈
查看网站(网页)
Ⅱ-8科学研究1. 结合学科建设,开展语言文字基础、本体及教学研究;
2. 开展语言文字应用及管理的调查和研究。
相关论文、论著、调查报告、课题报告等。查阅材料
Ⅱ-9语言测试1. 依法推进师生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2. 师生普通话水平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等级要求。
1. 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推进计划;
2. 参加测试的教师人数及达标情况;
3. 参加测试的学生人数及达标情况。


I
指标
级指标指标内涵及说明主要观测点达标情况评估方法
ABC
Ⅰ-3工作措施Ⅱ-10汉字测试1. 依法推进师生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
2. 师生汉字应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要求。
1. 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推进计划;
2. 参加测试的教师人数及达标情况;
3. 参加测试的学生人数及达标情况。
查阅材料
Ⅰ-4
通用
语言
Ⅱ-11
教育
教学
*
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课堂教育教学用语情况。听课
随访
召开座谈会
Ⅱ-12校园
用语
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校园用语。1. 集体活动用语情况;
2. 广播宣传用语情况;
3. 会议用语情况;
4. 师生在公共场合的交谈用语情况。
随访
召开座谈会
Ⅰ-5
通用
文字
Ⅱ-13教育
教学
*
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字。1. 课堂教学教师板书、电脑课件用字情况;
2. 自编教材、讲义、试卷等用字情况。
实地查看
查阅材料

Ⅱ-14校园
用字
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校园用字。1. 校牌、标牌、指示牌、宣传栏、电子屏幕、海报等环境用字情况;
2. 学校公文、印章等用字情况;
3. 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用字情况;
4. 名片、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纪念品等宣传资料用字情况;
5. 集体活动各项用字情况。

附件2:

《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修订稿)相关说明

一、关于评估结论
(一)根据可操作性原则,《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将原标准中“内涵及说明”和“标准”合并为“指标内涵及说明”;
(二)关于Ⅱ级指标(共14条)达标情况的判定
由各评估小组根据《指标内涵及说明》中规定的要求,分析汇总现场考查中采集到的评估数据,经全体组员合议后,分A、B、C三档进行判定,B档为达标要求,凡判定为A档和C档的需注明相关情况,并说明理由。
(三)总体评估结论为“达标”、“暂缓通过”和“不达标”。要求分别如下:
1.达标:判定为B档以上的Ⅱ级指标达到80%(即大于等于11条),且标注★的核心指标不能判定为C档。
2.暂缓通过:判定为B档以上的Ⅱ级指标达到80%(即大于等于11条),但标注★的核心指标有1条判定为C档。
3.不达标:
(1)判定为B档以上的Ⅱ级指标低于80%(即小于11条);
(2)判定为B档以上的Ⅱ级指标达到80%(即大于等于11条),但是标注★的核心指标判定为C档的超过1条。
二、关于评估期限和范围
1.评估期限
评估期限为3年,学校应提供评估前3年的工作资料。
2.汉字应用水平测试
在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之前接受评估的高校,本《评估标准》中涉及该事项的指标Ⅱ-10不作判定, B档的Ⅱ级指标数为13条。
3.高职高专学校的评估
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各高职高专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高职高专学校中附属中专部的,其中专部按照对二级学院要求一并接受评估。其中“教育教学”指标参照《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检查指导标准》(沪教委语〔2005〕2号)中的B2指标要求。
三、评估工作的组织
(一)召开评估汇报会,听取自评报告和情况介绍
校语委主任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自评报告;校语委全体成员参加评估汇报会。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1.校党政班子座谈会;
2.校语委成员座谈会;
3.各院、系、部教师(20人)座谈会;
4.各院、系、部(班)学生(20人)座谈会。
(三)问卷调查与规范汉字测试
1.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结束后,进行问卷调查;
2.大学一至三年级学生(400人-500人)参加规范汉字测试。
(四)巡视和走访
专家组巡视校园用语用字情况,走访学校各院、系、部。
(五)召开评估反馈会,反馈评估情况(时间另行通知)
评估组长代表评估组向学校作评估报告;校语委全体成员参加评估反馈会。
四、其他
(一)本标准所称“《实施办法》”是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二)本标准所称“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以《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以及第三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的要求为准。
(三)本标准所称“汉字应用水平达标要求”,是指教师和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分别达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四)本标准所称“用字规范”的内涵要求是指:
1.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
2. 学校名称牌(包括校内建筑物用字)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牌;校内文物古迹,题词、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校报校刊使用手书字题词作为报刊名的,其中的繁体字、异体字允许保留和使用,但必须用规范汉字另行标注。
3.关于外文使用
学校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